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推動農業產業文化活動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

有意申請者請於10月13日前將計劃書(含電子檔)送縣府彙整(以縣府收文日期為 限),
縣府承辦人:農業處李惠嫻 08-7320415轉3727


  • 中華民國90年2月22日(90)農輔字第900050178號公告
  • 中華民國91年12月4日(91)農輔字第0910051110號公告修正
  •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農輔字第0950050382號公告修正
  •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農輔字第0980050306號令修正,原名稱為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推動農業產業文化活動獎助及評選作業要點」

一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協助農村運用農業產業文化資源,發展文化創意產業,促進農產品商業化,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及利潤,帶動地方農村休閒旅遊事業,繁榮農村經濟,提升農村生活品質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補助內容:

(一)農業產業文化研習:研習內容包括產業特色與發展、產業之人文歷史典故、農耕技藝、俚語歌謠、農村文化解說人員培訓等,以推展地方農業產業文化工作,達到文化傳承功能,並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。

(二農業產業文化活動:

  1. 鄉(鎮、市、區)級產業文化活動:鄉(鎮、市、區)以當地特有農產品為主軸,結合地方特色與人文資源,配合當地農產品之產期,將地方產業與文化資源相結合,帶動當地與都市居民共同參與。
  2. 縣(市)級及跨鄉(鎮、市、區)級產業文化活動:由縣(市)政府整合鄉(鎮、市、區)特有農產品,結合地方產業與文化資源,以產業文化知性之旅活動方式,帶動當地與都市居民共同參與,以彰顯多樣化農業魅力及價值。
  3. 縣(市)級整合型產業文化活動:由縣(市)政府以特色產業為主題,整合休閒農業、產業文化、田媽媽料理美食、特有農產品、伴手特產、農村社區或組織等多元化農業資源,發展農業休閒旅遊,且以往辦理成果良好,有完整活動與全國性行銷規劃者。
三、 實施方法:

(一)由各縣(市)政府農業單位遴選具有地方農業產業特色及有意願辦理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農民團體為補助對象,並適度編列預算配合款。

(二)研提計畫須把握創新與發展農業繁榮農村經濟,並以在地性、自主性及永續經營為原則。

(三)各項活動以在地辦理為原則,俾引導外地消費者走訪農業生產地,促進地方旅遊及消費。

四、 申請期程及評審程序:

(一)申請單位應於每年會計年度實施前三個月,檢附申請表(如 表一:農業產業文化研習申請表、 表二:農業產業文化活動申請表),送縣(市)政府彙整。同一鄉(鎮、市、區)轄區內,有二個以上單位辦理同質性計畫者,應由縣(市)政府協調整合擇一單位提送。

(二)縣(市)政府彙整申請案後,送所轄區農業改良場邀請縣(市)政府及縣(市)農會辦理初審,並排列優先順序後,送本會複審。

(三)本會為複審各申請案件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評選,並由本會輔導處處長擔任召集人,複審結果於簽核同意後辦理。

(四)經複審簽核通過之申請案,應依本會計畫書格式研提實施計畫,送臺灣省農會彙整後送本會辦理。

(五)農業產業文化活動如未能於第一款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,然確對地方有助益,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於年度中依評審程序再辦理評選。

五、 辦理農業產業文化計畫評選,應考量下列事項:

(一)計畫內容:

  1. 活動內容是否結合地方農業產業及文化。
  2. 活動特色、創新度、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及整合。
  3. 計畫與地方農業發展之關係。

(二)計畫執行能力:

  1. 民間團體與資源之整合及參與度。
  2. 執行單位團隊組織及分工。
  3. 活動可行性。

(三)財務計畫:自籌款及贊助款之籌措。

(四)計畫效益:

  1. 落實地方農業產業生根程度及持續度。
  2. 農業產業事業化規模及預期經濟效益。
六、 補助及配合款額度:

(一)農業產業文化研習:全程研習時數合計最少需在二百小時以上。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,補助項目包括講師費及雜支,材料費由參加學員自行負擔。

(二)農業產業文化活動,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,其自籌配合款及地方政府配合款,合計最少不得低於本會補助款:

  1. 鄉(鎮、市、區)級產業文化活動:每一單位補助經費每日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。但二日以上之活動且項目增加、內容豐富者,得酌予增加補助金額,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。
  2. 縣(市)級及跨鄉(鎮、市、區)級產業文化活動: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。
  3. 縣(市)級整合型產業文化活動: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。
七、 經費核銷:

(一)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月一日按期填報會計報告,每季(四月、七月、十月)一日及次年一月二日上網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,並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會計報表及活動成果資料(包含研習調查表如 表三、活動調查表如 表四),送本會備查。

(二)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二週,備函檢送詳細活動資料,以供安排訪視;活動期間,本會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,或委託所在地縣(市)政府前往訪視。

八、 注意事項:

(一)同一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辦理一次活動為原則,同一單位所轄地區內於不同時期辦理多種農產品產業文化活動時,可合併規劃全年性之活動內容。

(二)各項經費預算編列,應詳列單價、數量與總價,詳細說明計列基準及科目用途。

(三)經核定之補助案,其計畫內容有變更者,應由縣(市)政府函報本會同意;因故無法實施者,應全額繳還補助經費。

九、 直轄市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產業文化研習或活動得檢具申請表,由市農會遴選彙整,送所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初審,並排列優先順序,轉送本會複審後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補助。